• 索 引 号:QZ10109-0101-2023-00004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3〕70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70号 -永春县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3 11:42

    闽泉环罚〔2023〕70号

    永春县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Y537F4A

      法定代表人:姜金尾

      地 址:永春县榜德工业区11万变电所边(D区10号)

      你公司位于永春县榜德工业区11万变电所边(D区10号),主要从事工程机械配件及五金配件生产,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50525MA2Y537F4A,法定代表人是姜金尾,身份证号码是350521196602010510,项目分A车间和B车间,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15万套及五金配件1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2月8日经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审批文号:永环审〔2018〕表4号。于2021年2月24日办理全国版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25MA2Y537F4A001R,有效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自行组织对年产工程机械配件15万套及五金配件1万套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规模为年产工程机械配件15万套及五金配件1万套。项目分两个车间分别为A车间和B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B车间增设喷漆工序,喷漆工序没有生产,但现场存有喷漆原料(工业涂料)、地板和薄膜上残留有喷漆后留下的痕迹以及喷漆后的成品,存在喷漆生产迹象,喷漆工序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公司无法提供喷漆工序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尾)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2.2023年3月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尾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2023年3月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尾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3年3月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尾提供的永春县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15万套及五金配件1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永春县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15万套及五金配件1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永春县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15万套及五金配件1万套项目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节选、《排污许可证》、永春县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15万套及五金配件1万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永春县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15万套及五金配件1万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你公司应办理的相关环保手续;

      7.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3月2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3〕3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玖佰元整。

      综上,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贰万叁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缴款后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领取《福建省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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