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9-0101-2023-00005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3〕71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71号 -永春裕昌养殖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3 11:44

    闽泉环罚〔2023〕71号

    永春裕昌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46N5DXE

      法定代表人:郑金颂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达埔镇洑溪村341号

      你公司的地点位于永春县达埔镇洑溪村341号,主要从事生猪养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固液分离机旁露天堆放生猪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3月1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颂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颂)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3月1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颂提供的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通过的公示情况截图,证明你公司相关手续;

      4.3月1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颂提供的永春裕昌养殖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的相关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3月1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颂提供的合同类文件复印件10份,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产生的粪污去向;

      6.3月14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7.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2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3〕4号)已送达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第12点的处罚幅度(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缴款后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领取《福建省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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