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卫生健康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iyc.gov.cn/)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查阅。
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卫健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2)法规规章和规范
(3)规划计划
(4)统计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
(6)政府采购
(7)行政许可
(8)重大建设项目
(9)扶贫、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应急管理
(11)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社会公益事业
(13)抢险救灾、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4)工作动态
(15)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微信公众号(搜索:永春县卫生健康局)
3、在县档案馆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
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4、永春县卫健局办公室查阅
办公地址: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9号卫健局办公楼3层
联系电话:0595-23862476,传真电话:0595-23869382,开放时间为法定的上班时间。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健康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本机关办公室或县档案馆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卫生健康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3862476
传真号码:0595—23869382
电子邮箱:ycwjjghxx@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9号
邮政编码:3626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3862476
传真号码:0595—23869382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9号
邮政编码:3626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三)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寄送给受理机构。为保证受理机构能及时收到办理信息公开申请,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请申请人在寄送《申请表》时填写受理机构全称:“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县卫健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