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63-0101-2023-00002
    • 备注/文号:永烟办〔2023〕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3
    关于印发《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时间:2023-01-13 09:21

    永烟办〔202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供销联社、融媒体中心,永春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加强重点时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控,我办研究制定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 

        

        

      永春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永政文〔2008〕9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月25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发动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全面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桃城镇桃城、桃东、环翠、桃溪、化龙社区居委会;五里街镇五里街、儒林、仰贤、华岩、西安社区居委会(以吴厝桥、许港溪为界);石鼓镇桃场、桃联、石鼓、社山、桃星社区居委会(以农场公墓排洪沟为界)所辖行政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阶段(即日起至1月16日)。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制定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面开展部署,推动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1月17日至2月1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特别是在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等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严控非法燃放行为。 

      (三)巩固管理阶段(2月11日至2月25日)。定期通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情况,开展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活动,根据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存在的问题逐项制定完善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四、职责划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宣传,组织发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定期总结通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情况。 

      (二)公安局。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组织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路面运输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并向公安部门通报。 

      (四)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告知、督促禁止燃放区域内沿街门店、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规定,在检查中发现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及门店依法告知烟花爆竹监管部门。 

      (六)城市管理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七)供销联社。负责本系统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流向禁燃区域。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善后工作。 

      (八)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宣传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宣传工作。 

      (九)永春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污染数据变化情况,为禁止燃放工作提供技术参考;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特点,在相应区域设置噪声和大气污染监测点,收集监测数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治理大气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安全管理、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禁止燃放专项整治行动。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1月16日前报县烟管办(县应急局),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适时组织联合行动,形成整体合力,推动禁放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要节日期间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通报给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各乡镇要加强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查处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要严肃问责;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营造氛围,完善机制。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为110,各乡镇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鼓励举报,加大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浓厚的“禁燃”舆论氛围。根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项制定完善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2023年2月23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县烟管办(县应急局),邮箱:ycsafety@126.com。 

      联系人:颜光荣,23796967(县应急局) 

              叶俊华,23878086(县公安局) 

        

    附件: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永政文〔2008〕9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永政文〔2008〕9号

        

      为加强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减少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现就我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桃城镇桃城、桃东、环翠、桃溪、化龙社区居委会;五里街镇五里街、儒林、仰贤、华岩、西安社区居委会(以吴厝桥、许港溪为界);石鼓镇桃场、桃联、石鼓、社山、桃星社区居委会(以农场公墓排洪沟为界)所辖行政区域。 

      二、严禁在上述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中心城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经劝阻不听,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燃放地点、时间。 

      八、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执行。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