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
- 发布机构:永春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23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县应急局的主要信息:
(1)县应急局及其工作机构
(2)县应急局规范性文件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编排体系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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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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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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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标题: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渠道
1.在永春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fjyc.gov.cn/。
2.永春县政府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公共查阅点,我局定期向“两馆”移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为群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人民政府衙口街1号
咨询电话:0595-23882059
县图书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366号,交通桥头原来的文化中心(图书馆后操场公开栏)
咨询电话:0595-23872544
3.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搜索:永春应急管理)、报刊、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4.公开时限: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工作机构和联系方式
永春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永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永春县桃城镇下州路69号。邮政编码:362600;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除外;联系电话:0595-23796967;传真号码:0595-23886033;电子邮箱:ycsafety@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分管领导:永春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康福裕;
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永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陈志远。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永春县应急管理局
咨询电话:0595-23886967
传真号码:0595-23886033(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电子邮箱:ycsafety@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下州路69号永春县应急管理局
邮政编码:3626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按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永春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永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受理机构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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