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8-1300-2019-00009
- 备注/文号:永建〔2019〕10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16
永建〔2019〕100号
福建元和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我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于2018年12月21日批准你公司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经查,你公司申报资质时使用的二级建造师陈剑辉、中级职称人员郑杰烜未在你公司缴交社保,与你公司提交的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函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申请的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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