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1-02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永自然资〔2023〕19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4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9-28 14: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的行为,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泉资规规范〔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

      (一)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后剩余的砂石。

      (二)经依法批准的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线性工程,在项目批准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期内,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采挖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三)经批准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市政工程、河道清淤等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二、处置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对经测算有5万立方米(含)以上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后,由永春县金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作为业主负责承办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予以指导。5万立方米以下的,由项目业主按照本通知的第四条第(七)点简易程序执行。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立相对集中的渣土中转中心,用于统一中转、消纳剩余砂石土,便于职能部门集中管理和处置。

      三、处置程序

      (一)估算剩余砂石数量

      承办单位应委托地勘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并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

      1.对于场地平整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及平整期限等条件等要求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剩余砂石资源量评估工作。如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筑设计要求和建设需要,可能再次产生剩余砂石土方量达到处置标准的,承办单位应组织第二次估算、评估和处置工作。

      2.对于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审查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砂石资源量。自用量是指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截排水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应予明确。

      (二)确定出让底价

      承办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价款评估,同时参照基准矿价计算土石方价格,出让底价按市场基准价、评估价或按我县最近一次采取竞争方式同类矿种的处置价就高确定。

      (三)编制处置方案

      承办单位结合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上报县政府同意。处置方案内容包括:

      1. 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要求。

      2. 明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砂石土方量评估情况;采用参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

      3. 明确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周边道路和桥梁隧道的影响等要求。

      4. 明确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5.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承办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6. 明确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四)实施公开出让

      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五)规范收益管理

      原则上应将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抵扣工程款。承办单位(建设单位)将剩余砂石土经公开有偿处置后,处置收入按市级与县级3:7比例上缴入库后,县级留成部分按5:5比例与乡镇分成。

      (六)加强监督指导

      剩余砂石土处置权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应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提出实施要求;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评价影响;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处置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抄送同级自然资源、交通、住建、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公安、市场监督、财政等涉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受上级或同级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四、处置要求

      (一)处置竞得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严禁处置工作引发项目范围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由竞得人负责在限期内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二)处置竞得人要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涉及爆破作业的,处置竞得人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由竞得人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

      (四)工程开采所涉剩余砂石土需临时用地堆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耕地;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加工破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涉及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土地,应做好复耕复绿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帐,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六)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七)对经测算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1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剩余砂石土,由承办单位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原则,实行简易程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由业主自行平整,处置价格按市场基准价、评估价或按我县最近一次采取竞争方式同类矿种的处置价就高确定,其净收益直接缴入县级财政。1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剩余砂石土,由各乡镇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通知自行处置。

      五、监管职责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管理,属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建设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承办单位: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指导处置竞得人按照处置方案进行施工,完成处置任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民事协调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抄送有关部门,若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依法查处。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富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土、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等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含铁路办):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类和铁路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本通知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五)县住建局: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七)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八)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县公安局: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承办单位(建设单位)对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十二)国网永春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审批,依据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批复意见供电,打击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配合属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拆除。

      六、其他

      (一)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参照本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挖山体、掘进和平整场地等开采砂石行为属于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大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公路、产业群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前,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四)国家、省级、市级对关于工程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五)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方案,由建设单位参照本文件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可参照试行,由建设单位参照本文件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六)本通知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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