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1-0101-2025-00002
- 备注/文号:永自然资规范〔2025〕1号
- 发布机构:永自然资规范〔2025〕1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08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春县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建筑及城市品质,巩固“国家园林县城”创建成果,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在我县开展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试行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立体生态住宅是将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建筑,通过平台立体绿化,形成层层有花园庭院的建筑模式。永春县作为“国家园林县城”,推行立体生态住宅具有积极示范作用。同时在传统旧式建筑饱和的状态下,立体生态住宅的建设为城市提供了新的居住方案,让城市建筑与园林景观相生共融,真正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行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对推动房地产行业实现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立体生态住宅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住宅规范及规定,以保障建筑安全性及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性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在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的前提下,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建筑形式
立体生态住宅试行项目须符合以下建筑形式:
(一)户属空中花园: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不得延伸至主体结构内凹空间,外挑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外挑尺寸不小于2.4米且不大于3.6米,宜设置在每套住宅的客厅、餐厅外或建筑转角处,并通过设置视线挡板等形式保障各套住宅私密性(视线挡板进深不大于1米、可不计入附属构筑物占比、不计容,不得预留后期可改造增设楼板的围护结构或结构板、结构梁)。户属空中花园绿化部分面积不应小于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的30%,绿化部分应结构降板处理,降板高度不少于0.3米。空中花园不封闭、不得分割,其临空处应设置栏杆、通透式栏板等安全防护构件,沿开敞面应做不小于0.7米进深的绿化。
(二)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不得与户属空中花园相邻设置,每层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应作为不少于两户立体生态住宅的共享使用空间。除客厅外,户内其他空间不得与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开门连通。绿化部分面积不应小于共享休闲绿化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30%,绿化部分应结构降板处理,降板高度不少于0.3米,平台不封闭、至少一个长边临空,不得分割,开敞面无围护墙但应设置栏杆、通透式栏板等安全防护构件,沿开敞面应做不小于0.7米进深的绿化。
四、适用范围
永春县辖区内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中明确可作为立体生态住宅的住宅、商住等项目。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出让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作为立体生态住宅试点项目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支持政策
(一)若试点建筑采用户属空中花园建筑形式,在符合上述关于户属空中花园的要求时,允许空中花园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且户属空中花园不计入《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该类空间的面积比例。
(二)若试点建筑采用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建筑形式,在符合上述关于共享休闲平台的要求时,允许共享休闲绿化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建筑面宽不受相关技术规定的面宽控制。
(三)在满足日照、消防和安全距离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的计算边界可按空中花园外挑尺寸的二分之一范围线进行控制,但不得超出实际用地红线范围;建筑密度可按首层建筑物基底面积标准进行计算。
(四)立体生态住宅的空中绿化面积的20%可折算计入项目绿地率和绿地面积,但不得超出项目总绿地面积的20%。
六、保障措施
(一)项目设计
1.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立体生态住宅的特性,提出具体的建筑设计要求。建筑外立面风格应符合我县风貌管控要求。
2.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结合本地植物生长习性和分类,提供适宜种植植物品种和参考清单。
3.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开敞式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增加绿化方案设计专篇,纳入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范围,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技术审查。
4.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设计应充分考虑台风积水、生活重物堆积等极端不利情况,切实增加结构荷载富余度,同时充分考虑排水口易被泥土杂物堵塞等情况,增设排水等各项设施。
(二)项目验收
1.在项目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前须完成户属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的绿化实施工程。由县住建局牵头联合验收,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依据各自部门职责参与验收,将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等特有部分及绿化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享受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超面积等依法依规查处。
(三)批后监管
1.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房地产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不得对户属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广告监督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查处。建设单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共享休闲绿化平台、户属空中花园的管理要求及附加服务收费标准,经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明确业主及物业公司的后期管理和维护义务,并取得购房业主承诺书,严禁业主私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封闭(含阳光房)户属空中花园和共享休闲绿化平台;户属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的绿地严禁业主擅自破坏、占用或大规模改变植物配置;严禁任何人在户属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内使用燃气炉等易燃易爆物品。同时,还需在户属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内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2.物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约定加强对户属空中花园和共享休闲绿化平台的后期管理,劝导业主按照规范使用,保障立体生态住宅正常运行。
3.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大对试点项目的批后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零容忍”,对验收后改变属空中花园和共享休闲绿化平台的,应重点查处。
4.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立体生态住宅的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告知住建、城管部门。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8日止。试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原《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永春县“立体生态住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自然资〔2023〕21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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