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912-0101-2019-00017
- 备注/文号:永介政〔2019〕53号
- 发布机构:介福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12
永介政〔2019〕53号
乡直、乡办、各所站,各村民委员会: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针对各乡村在执行《永春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永农发〔2016〕274号)、《永春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补充规定》(永农发〔2017〕321号)和《永春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补充规定(二)》(永农发〔2018〕205号)文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为了方便操作,现下发《介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请在实际工作中遵循。
介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1.加强财务审批管理,严格实行村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并签字,在村镇代理中心审核后,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支出。
2.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并签字,经另一位村主干(“一肩挑”的村由指定的村干部、“三套车”的由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和村镇代理中心审核后,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支出。
3.凡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村集体开会讨论,附会议记录;或发票后由全体村“两委”成员签字认可,填写审批表经乡镇代理会计中心审核,由乡驻村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按上述第2款规定审批。
4.加强监督管理,实行村集体财务村镇两级监督管理制,村民监督委员会、乡镇代理中心对村级财务支出实行双重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财务支出进行监督和审核。
5.该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村级财务审批表
介福乡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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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
村主干 |
村主干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代理 |
代理会计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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