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吾峰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吾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 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名称 | 来源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浏览次数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在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
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当面申请及咨询:永春县吾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春县吾峰镇吾峰路230号
联系电话:0595—23762549
传真电话:0595—23763400
邮政编码:36260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下午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镇政府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送交本镇政府办公室。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镇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本镇政府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镇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