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下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实际,编制《下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下洋镇政府信息公开由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镇政府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镇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 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镇政府办公室编制的《下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文档标题

        发布机构

        备注/文号

        公文生成日期

        时间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文档标题: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备注/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时间: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fjyc.gov.cn。 

      2、在永春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镇政府信息,自该镇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镇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镇政府信息。  

      (一)下洋镇党政办公室受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镇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3982339  

      传真号码:0595-23982318  

      电子邮箱:ycxydzb2022@126.com (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永春县下洋镇下洋村80号  

      邮政编码:36261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永春县下洋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递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镇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6、镇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镇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永春县下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名  

      

      工作单位(居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  

        代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处理情况  

        (受理机构填写)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永春县下洋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说明     

      1.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提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时,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组织提出的,请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机构法人授权证明。 

      2.填写项目必须完整、详细、准确、真实。 

      3.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请尽可能包括信息的标题、内容概述、文号、发布日期等。 

      4.信息的提供可能需要收取必要的信息复制费用、邮寄费用等。 

      5.本申请表复制有效。 

      (此页印制在《申请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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