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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继承公告 〔2021〕3号
来源: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1-01-15 17:08 阅读人数:1
  现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明与继承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继承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不动产单元号 坐  落 权属证明 被继承人 继承人及权利人 登记类型 宗地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备注
1 350525101022GB10009F00010014 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155号1梯202室

永国用(2003)字第0390号

永春房权证桃城(桃城)字第0806号

郭海彬 陈碧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39.93 19.81 114.98 该不动产由权利人与被继承人共同购买,于2003年3月24日取得该不动产权,本次登记权利人继承50%份额。
2 350525101003GB10472F00010002 永春县桃城镇桃溪社区居委会17组溪埔小区6号

永国用(2002)字第3168号

永春房权证桃城镇字第018729号

潘清泉 黄月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127.11 71.31 312.38 该不动产由权利人与被继承人共同购买,于2013年9月22日取得该不动产权,本次登记权利人继承50%份额。

  上述不动产权拟确定给相关继承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向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直接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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