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大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永春卿园至石鼓段改造工程安置房”项目(建字第350525201600071号),位于永春县石鼓镇。该项目正在我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经核实该项目存在以下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情况:
一、1#楼 横轴1-A、1-E墙体向外偏移0.1,店面D01-D16面积增加,竖轴1-13墙体偏移0.3,D12、D15面积增加,D13、D14面积减少,店面D1与D2分隔墙体未砌。
二、2#楼 横轴2-J消控室和地通墙体向外偏移0.1,面积增加。
三、3#楼 店面D01-D11墙体向外偏移0.1,面积增加,二至十一层竖轴3-5管道井墙体偏移0.2,面积增加,楼梯面积减少。
四、4#楼 横轴4-A墙体向外偏移0.1,店面D01-D15面积增加。
建设单位申请按现状进行规划核实,后期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由该单位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按程序将本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情况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凡是与该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在公示之日起至公示期满前,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利害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向永春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登记为利害关系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公示期满不申报的视为无意见,我局拟按项目现状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公示时间: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2日,共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95-23880171
特此公示。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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