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永环责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吉时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贻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D58F333M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蓬壶镇工业园29-1号
2026年2月27日至3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反映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蓬壶镇孔里村龙溪宫附近水沟有牛奶颜色废水排入的问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27日,接到举报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排查系你单位生产废水外排导致该问题的出现,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时,发现你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内没有废水,池壁四周存在多处裂缝,厂区外停放一辆容积为3立方米的吸粪车(车牌为闽CE3N56),在你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路下,执法人员先后到废水倾倒点(福建省泉通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前面的井盖)、蓬壶镇孔里村井垄角落进行检查。在废水倾倒点现场有部分倾倒废水痕迹同时伴有明显的酸臭味,据你单位杂工罗军(车牌为闽CE3N56吸粪车的驾驶员)介绍,2026年2月27日当天共计拉2趟次吸粪车到此倾倒,第3车还贮存在吸粪车内;在蓬壶镇孔里村井垄角落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废水已溢流至外环境,水沟内水体白色浑浊,有轻微酸臭味。执法人员在蓬壶镇孔里村井垄角落水沟采集水样1瓶、吸粪车(闽CE3N56)出水口处采集水样1瓶。2026年3月2日,永春生态环境局联合蓬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你单位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废水倾倒点(福建省泉通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前面的污水井盖)是进入蓬壶镇工业园雨水收集管网的井盖,倾倒后的废水通过雨水收集管网排往外环境。
根据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永环站监〔2026〕水07号)显示,吸粪车出水口处监测结果如下: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是606mg/L、氨氮排放浓度是1.84mg/L、总磷排放浓度是0.76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10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2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永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二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黄煌杰)、《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罗军);2026年3月2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永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6年2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黄煌杰、罗军),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6年2月27日,受委托人黄煌杰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4.2026年2月27日,受委托人黄煌杰提供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贻森、行政总监黄煌杰、杂工罗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工作证明原件一份(罗军),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6年2月27日,受委托人黄煌杰提供的你单位《福建吉时达食品有限公司年产速冻红糖珍珠200吨、速冻芋圆2000吨、速冻芋块、速冻芋条50吨、速冻芋泥1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吉时达食品有限公司年产速冻红糖珍珠200吨、速冻芋圆2000吨、速冻芋块、速冻芋条50吨、速冻芋泥1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编号:泉永环评〔2025〕表28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材料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2026年2月27日,执法人员(苏友荐、许德鑫、林江华)提供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执法人员(苏友荐、林江华)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及具备相应资质。
7.2026年3月2日,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永环站监〔2026〕水07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吸粪车出水口处外排废水的监测情况。
8.2026年3月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通过闽CE3N56吸粪车排入蓬壶镇工业园雨水收集管网排往外环境执行的排放标准限值。
你单位“通过吸粪车,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停止排放生产废水,于2026年3月6日前将闽CE3N56吸粪车罐体内的生产废水规范贮存,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通过吸粪车,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永春县蓬壶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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