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永环责改〔2026〕2号)
2026-06-15 15:52 阅读人数: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永环责改〔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泉州市永春吉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丽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82171698Y

  地      址:永春县桃城镇八一林场

  2026年3月3日,接群众反映外邱村沿山公路旁有棕黑色固体,疑似固体粪渣。本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月3日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航拍及现场排查,发现在你单位进厂公路旁沿路零散堆放十余摊棕黑色稠状物质。你单位现场管理张树会承认这些棕黑色稠状物质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沉淀池捞出的浮渣,实为黑熊的粪渣及沼渣混合物,是老板王建忠指挥工人运至道路两旁倾倒,准备堆肥种竹子。根据现场勘察询问 ,该公司目前养殖规模约550头左右亚洲黑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原件各一份、现场照片原件一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张树会)、《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林焕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6年3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树会)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6年3月3日,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树会提供的泉州市永春吉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4、2026年3月3日,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树会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庄丽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你单位污水操作工林焕鸽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6年3月3日,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树会提供的永春八一林场黑熊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节选、永春八一林场黑熊养殖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节选、永春八一林场黑熊养殖场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永环审[2016]登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环保手续及污染防治情况。

  6、2026年3月3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要求于2026年3月10日前规范处置进厂公路旁沿路零散堆放的浮渣(即沼渣及粪渣混合物)。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