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永环责改〔2026〕3号)
2026-06-15 15:55 阅读人数: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永环责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永春县农业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朝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156400262A 

  地      址:福建省永春县环城路62号

  2026年4月17日,本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的海峡两岸农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一期)高空索道线路支架项目(起点位于泉三高速达埔服务区,途经蓬壶镇观山村,终点位于永春县石鼓镇东安村西南角的生态停车场内)。检查时你单位项目高空索道线路已完成18个基站的建设及索道和相关设备(包含车厢48个)的安装,项目尚未投入运营。你单位未能提供高空索道线路支架项目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永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二份、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永春)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颜朝坤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海峡两岸农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一期)高空索道线路支架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颜锦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颜朝坤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5.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颜朝坤提供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总投资额。

  6.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颜朝坤提供的图斑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项目部分基站建设存在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

  7.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颜朝坤提供证明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海峡两岸农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一期)高空索道线路支架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颜锦强接受调查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8.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颜朝坤提供部分现场施工安全日记复印件,你单位项目2025年仍在建设中。

  9.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你单位的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10.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项目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11.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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