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永环责改〔2026〕4号
当事人名称:永春县本邑新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开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356515413
地址: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园C区10号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没有生产,现场工人正在检修设备。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你单位厂区西侧新建有一栋厂房,厂房内有新建桥式起重机5套、水泥粉罐3个、搅拌机与配料机1套、双工位芯模振动制管机及配套设备,现场未投入生产;你单位未能提供该新建生产线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7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6年4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跃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6年4月27日,你单位受委托人王跃钦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4、2026年4月27日,你单位受委托人王跃钦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周开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王跃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6年4月27日,你单位受委托人王跃钦提供《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关于永春县新兴水泥制品厂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备案的函》复印件、《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春县新兴水泥制品厂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节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6、2026年4月27日,你单位受委托人王跃钦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订货合同》复印件、《设备清单》复印件、《转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机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证明你单位新建生产线的总投资额。
7、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8、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相关书面佐证材料。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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