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永环责改〔2026〕7 号)
2026-09-20 17:36 阅读人数:1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永环责改〔2026〕7 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青元金属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涂山村8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BYKY7T1K                            

  法定代表人:程雪赞      

  2026年9月11日,执法人员通过调度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发现福建青元金属有限公司疑似存在超总量排污,并根据生态环境部下发超总量排污线索,市级大气帮扶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青元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铝产品项目中,铝棒、铝板、破碎生产线尚未建设,目前只有铝锭、铝铸件生产线已建设。检查时,铝锭、铝铸件生产线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调试、比对验收、登记备案及日常巡检、校准、校验。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5.0【管理端】福建青元金属有限公司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9月10日日均值数据,经汇总,该时段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4454.503(千克),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上核定二氧化硫排放总许可量为3.852(t/a),超过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9月11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6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二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6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4.2026年9月11日,你单位受委托人马君意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5.2026年9月11日,你单位受委托人马君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程雪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马君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6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在线委托运维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测运维委托关系。

  7.2026年9月12日,你单位委托的在线运维泉州市晨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其授权事项和时限。

  8.2026年9月12日,泉州市晨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林大洋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9.2026年9月11日,你单位受委托人马君意提供《福建青元金属有限公司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录复印件、《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元金属有限公司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全文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25MABYKY7T1K001V)副本节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10.2026年9月11日,你单位受委托人马君意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废气固定污染源CEMS在线监测验收检测报告(编号:2602Q010QY)》、《联网测试报告》、《CM-CEMS-8000型产品认证证书》、《K37A型环保数采仪检测报告》、《废气固定污染源CEMS比对监测(编号:2602Q003QY)》、《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仪数据比对监测报告[编号:JQBG26E072(d)]》、《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仪数据比对监测报告[编号:JQBG26E072(b)]》、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CEMS全流程校准记录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11.2026年9月11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调度,并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现场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春县人民政府(地址:永春县桃城镇城东南街32-1号永春县司法局)或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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