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没金额(万)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福建吉时达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525MAD58F333M |
许贻森 |
闽泉环罚〔2026〕5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杂工罗军在检查当天将当事人污水处理站内的清洗废水用吸粪车共计拉2趟次到福建省泉通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前面的井盖倾倒,该倾倒点废水进入蓬壶镇工业园区雨水收集管网,再通过管网排往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蓬壶镇孔里村井垄角落水沟、吸粪车(车牌为闽CE3N56)出水口处、福建吉时达食品有限公司道路往南方向约30米井盖内、在井盖旁边的水坑内各采集水样1瓶。根据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永环站监〔2026〕水07号),吸粪车出水口处监测结果如下:化学需氧量606mg/L、氨氮1.84mg/L、总磷0.762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捌佰伍拾元整 |
18.485 |
2026.5.11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