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26年6月26日,永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壶镇某机械企业进行检查时,在该厂机修车间发现1名焊工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1名焊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两人属于无证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危害科普
1.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无证人员未经过系统安全培训,不懂操作规程、风险点、防护措施、应急处置。
2.事故扩大,救援难度增加:持证人员掌握初期处置方法,无证人员遇到险情只会慌乱逃跑,小隐患演变成重大伤亡事故。
3.企业将承担重大责任:企业使用无证人员作业属于违法行为,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4.对操作者自身危害巨大:无证操作大幅提升自身受伤、死亡概率;同时违规上岗属于个人过错,事故调查中需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也可依据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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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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