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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华膜环保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5〕表31号)
2025-12-08 17:46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华膜环保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2月9日—2025年12月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5〕表3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华膜环保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华膜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宜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华膜环保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异地扩建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蓬壶镇工业园区,占地面积24235m2,增设水处理设备玻璃钢压力容器、水处理PE溶盐箱及配件和水处理PE加药箱生产线,年生产水处理设备玻璃钢压力容器30万只、水处理PE溶盐箱及配件10万套和水处理PE加药箱5万只。具体建设内容、平面布置、设备型号、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泉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塔废水、水压测试废水应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永春县蓬壶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水入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注塑、滚塑、吹塑、表面处理、搅拌、缠绕加固、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破碎机自带袋式除尘设备过滤净化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表9标准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厂界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标准限值;DA001排气筒中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相关限值,厂界颗粒物监控点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关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SO2≤0.00636t/a、NOX≤0.2523t/a,VOCs≤1.9734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项目废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小于0.1t/a,无需购买二氧化硫指标;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依法购买取得氮氧化物指标,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2.36808吨/年为该项目新增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控制在1.9734吨/年以内。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应设一个容积不小于300m3的应急池,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批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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