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有机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5月29日—2026年6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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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6〕表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有机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绿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有机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关镇内碧村888号,系租赁福建永春荣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部分闲置厂房,租赁面积44047平方米,主要从事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年无害化处理污泥、淤泥20万吨,年产营养土56000吨、生物质燃料16364吨、水泥填充复合料93333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泉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喷淋塔更换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沟收集至雨水收集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污泥暂存、发酵、陈化工序产生的渗滤液经导流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旱地作物标准用于周围林地灌溉。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应设置独立密闭的水泥填充复合料混料区、营养土与生物质燃料混料区、营养土陈化区、营养土发酵区,呈微负压收集状态;营养土陈化废气、发酵废气、污泥暂存废气、水泥填充复合料混料废气、营养土与生物质燃料混料废气分别经各区域顶部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汇同筛分包装废气、挤压造粒废气一起通过“旋风除尘器+喷淋塔+生物除臭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成品储存废气通过设置密闭成品仓库,并定期喷洒除臭剂降低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相关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表3、表4相关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6、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设置一个容积150m3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7、根据《报告表》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以各生产厂房边界为起始线,向外划定50米管控范围。该防护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批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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