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要求:“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永春县目前使用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难以真实反映当前的市场状况,因此需及时组织开展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工作,保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现实性和实用性,保护被征地者的正当权益,保障征收土地方案的正常实施。
二、制定的总体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考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编制要反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财政收入等。
三、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和附件。
四、新旧补偿标准对比
1.果树、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根据米径或者地径将果树、经济林木的规格细分为大苗、小、中、大、特大,按规格补偿,并确定了合理株数范围。对于成片按标准补偿的,不再有苗木迁移费。如柑桔原标准是大棵100元/棵,中棵70元/棵,小棵40元/棵,现调整为300元/棵,中棵200元/棵,小棵100元/棵;荔枝树原标准是大棵500元/棵,中棵300元/棵,小棵100元/棵,现调整为大棵1500元/棵,中棵700元/棵,小棵200元/棵,并增加特大的标准为3000元/棵。
2.园林绿化苗木补偿标准。园林绿化苗木采用迁移补偿,根据米径或者地径细分为大苗、小、中、大4种规格,按棵赔偿。
3.用材林补偿标准。对于米径10cm以下的用材林,按亩补偿;对于米径10cm以上的用材林,按亩补偿砍伐费。补偿砍伐费后,树木由被征迁户处置,采伐许可证由征收人协助办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4.苗圃迁移补偿标准。采用迁移费用叠加折损费的方式按亩进行补偿。对于树干直径大于15cm的定植苗木和假植苗等需要吊车迁移的苗圃,按最高迁移费补偿。新标准在原迁移费每亩5000元的基础上调高为:地栽乔木类6000至8000元、袋苗类4000至6000元,并增加折损费项目。
5.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原标准按一类区1500元,二类区1300元补偿。新标准根据甘蔗园、草莓园、菜地、其他农田四种类别按亩进行补偿。
6.附属物补偿标准。由于附属物、人饮工程、坟墓在价值上存在明显个体差异,采取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补偿区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五、范围期限
本标准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止。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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