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本地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永春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2026-08-28 16:18 阅读人数:1

  【专家】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康海滨

 

  2026年8月14日,永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永春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永政规〔2026〕5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永春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康海滨:为落实砂石资源规范化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立足我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产生、流转、处置现实情况,启动配套制度文件编制工作,健全完善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二、本实施办法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什么?

  康海滨:规范我县砂石自用与剩余处置流程,推动剩余砂石公开有偿处置,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三、本实施办法中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哪些?

  康海滨:本办法适用于永春县县域范围内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的处置、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

  四、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处置程序是什么?

  康海滨:1.提出申请: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核实剩余砂石量:委托专业地质单位编制剩余砂石储量报告,并由专家进行审查;

  3.确定处置价格: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款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后确定出让起始价;

  4.编制处置方案: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资源处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开有偿处置。

  五、本实施办法对剩余砂石处置的要求有哪些?

  康海滨:1.处置竞得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有偿处置砂石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2.处置竞得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

  3.严禁私自将砂石出售、倒卖,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外。

  4.剩余砂石在经处置主体同意并依法取得合法项目用地、环评等手续后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

  5.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需临时用地堆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在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做好清场工作。

  6.处置竞得人应做好源头监管,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永春县自然资源局矿管股

  联系电话:0595-238677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