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8日印发了《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6〕6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的“三年一调整或重新公布”制度,我县于2023年9月7日发布的《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80号)已届满三年。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文件要求,依法重新公布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敏感点。重新公布能为土地征收提供明确、合法的补偿依据,减少纠纷。
二、制定的目标任务
通过重新公布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主要内容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即维持现行标准不变。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4.0万元/亩、Ⅱ级区片3.9万元/亩、Ⅲ级区片3.8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下表:
永春县地类调节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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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调节系数 |
备注 |
|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
1.0 |
1.永久基本农田系数1.0; 2.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调节系数均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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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
0.5 |
除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外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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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 |
|
|
未利用地 |
0.5 |
四、名词解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五、范围期限
本标准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8日止。
六、注意事项
本标准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永春县自然资源局空间用途管制股
联系电话:0595-238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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