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 号)有关规定,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永春县农业村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农发〔2021〕128号)等1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6年10月23日经集体研究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 号)
二、清理范围
1.《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永春县农业村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农发〔2021〕128号)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形成以下清理结果:
1.《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永春县农业村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农发〔2021〕128号)
清理结果:废止
废止理由:因《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及我省行政执法数字化转型,该文件已不再适应当前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上述文件自通告公布之日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永春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审批股
联系电话:238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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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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