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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5年第五期)
2025-09-15 08:46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市级本级) 202586日,根据2025年福建泉州学校周边餐饮食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泉州市元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86日监督抽检中泉州市元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NO:25C127006203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检监测(市级本级) 202563日,根2025年福建泉州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店内待售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老姜”所检项目“铅(以Pb计)”检测结果为0.59mg/kg(标准指标:≤0.2mg/kg)。上述批次的老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基本情况如下:2025年6月3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店内待售的老姜”(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BJ25350500371545090;检验报告分别为:№: 25C227001677)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老姜”;2.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批次“老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等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5年7月7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老姜”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老姜”已无法召回。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老姜供货商资质材料、合格证明材料、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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