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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5年第七期)
2025-10-14 16:38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911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刘培德牛肉馆使用的饭碗“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911日监督抽检中春县刘培德牛肉馆使用的饭碗“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分别为№:2025SFJC018994№:2025SFJC018995),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911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果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饭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91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果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饭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18997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911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岩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91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岩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18998,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912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心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912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心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19155,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五、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77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荣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荣誉酒店内待使用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噻虫胺”含量检测结果为0.49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上述批次的“生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年7月7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荣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荣誉酒店内待使用的“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5350525371241994;检验报告:№:2025SFJC012688)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生姜”;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生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5年7月31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生姜进行召回;因生姜用于菜品制作,消费者购买后当即食用完毕,未能召回。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两批次食用农产品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两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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