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 > 食品药品安全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5年第十期)
2025-12-02 16:22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026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蓬壶阿锋牛杂店使用的“面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026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蓬壶阿锋牛杂店使用的“面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5030),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026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蓬壶林惠琼小吃店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026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蓬壶林惠琼小吃店使用的“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5032),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026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蓬壶陈孝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饭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026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蓬壶陈孝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饭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5037),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029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蓬壶潘记餐饮店使用的“饭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029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蓬壶潘记餐饮店使用的“饭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5528),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五、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029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蓬壶陈少强饮食店使用的“餐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029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蓬壶陈少强饮食店使用的“餐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5530),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六、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029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朝杰小吃店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029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朝杰小吃店使用的“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5534),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七、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18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蓬壶郑碧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拌面碗”“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18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蓬壶郑碧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拌面碗”“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7332№:2025SFJC027333),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八、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18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蓬壶张林聪小吃店使用的餐盘“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18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蓬壶张林聪小吃店使用的餐盘“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7334、№:2025SFJC027335),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