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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6年第一期)
2026-03-05 16:32 阅读人数:1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51115日,根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受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由泉州欣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在淘宝上待售的“卡通造型棉花糖(非夹心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诱惑红”含量检测结果为0.380g/kg(标准指标为≤0.3g/kg),上述批次的卡通造型棉花糖(非夹心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年11月15日监督抽检中由泉州欣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在淘宝上待售的“卡通造型棉花糖(非夹心型)”(抽样单编号:DBJ25330300320133989ZX;检验报告:№DBJ25330300320133989ZX)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的涉案产品“卡通造型棉花糖(非夹心型)”(生产日期2025-11-15)。2.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单、供货清单等材料。3.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食品添加剂仓库和涉案“诱惑红”食品添加剂的购进和使用记录。2025年12月31日,当事人向涉案批次产品抽检单位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5年12月3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2026年1月23日收到涉案批次产品的不合格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ZW202600763)。 

  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在收到销售商反馈不合格信息后,当即向销售商发出召回通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召回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39包,被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5元;没收依法扣押的涉案产品39包;罚款50000元。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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