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年6月22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校园专项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石鼓第二中心幼儿园使用的“饭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6月22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石鼓第二中心幼儿园使用的“饭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ZFJC2026C0622036),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年6月24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校园专项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永春第一中学初中部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6月24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永春第一中学初中部使用的“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ZFJC2026C0624033),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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