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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6年第七期)
2026-09-30 10:44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6年8月21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餐饮环节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天源饭店(个人独资)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8月2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天源饭店(个人独资)使用的“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ZFJC2026C0821016),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6年8月22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餐饮环节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太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面碗”“调料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8月22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太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面碗”“调料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ZFJC2026C0822013  №:ZFJC2026C0822014),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6年8月21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餐饮环节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新义隆餐饮店使用的“饭碗”“杯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8月2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新义隆餐饮店使用的“饭碗”“杯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ZFJC2026C0821020  №:ZFJC2026C0821021),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6年8月24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餐饮环节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凤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饭碗”“骨碟”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8月24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凤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饭碗”“骨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ZFJC2026C0824004 №:ZFJC2026C0824003),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五、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6年8月24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餐饮环节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蜀九鼎火锅店使用的“饭碗”“骨碟”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8月24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蜀九鼎火锅店使用的“饭碗”“骨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ZFJC2026C0824006 №:ZFJC2026C0824005),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六、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年5月9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待售的“荷兰豆”“长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荷兰豆”所检项目“烯酰吗啉”含量检测结果为0.43mg/kg(标准指标为≤0.15mg/kg);该批次“长豆”所检项目“噻虫胺”含量检测结果为0.02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上述批次的“荷兰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的“长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5月9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待售的“荷兰豆”“长豆”(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1234、XBJ26350525372731233;检验报告:№:ZFJC2026C0511028 №:ZFJC2026C0511027)。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荷兰豆”(购进日期:2026-05-07)、涉案批次“长豆”(生产日期:2026-05-08),以及涉案不合格食品所涉及的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批次“荷兰豆”“长豆”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等。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6年6月10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荷兰豆”“长豆”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荷兰豆”“长豆”已无法召回。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荷兰豆”“长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荷兰豆”“长豆”的供货商资质材料、合格证明材料、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6年7月22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老聚龙百货商店待售的“螺丝椒(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螺丝椒(辣椒)”所检项目“噻虫胺”含量检测结果为0.079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上述批次的“螺丝椒(辣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6年7月22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老聚龙百货商店待售的“螺丝椒(辣椒)”(抽样单编号:XBJ26350525372734656ZX;检验报告:№:ZFJC2026C0724016)。2026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螺丝椒(辣椒)”(购进日期:2026-07-08)以及涉案不合格食品所涉及的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批次“螺丝椒(辣椒)”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等。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6年8月24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螺丝椒(辣椒)”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螺丝椒(辣椒)”已无法召回。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螺丝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螺丝椒(辣椒)”的供货商资质材料、合格证明材料、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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