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泉州市冬梅茶具用品有限公司等85家经营主体(其中企业:7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8家,具体名单见附件),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85家经营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若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85家经营主体名单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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