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永春县煤炭同业公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予以立案调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给予永春县煤炭同业公会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相关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永春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102室 邮编:362600
联系人:王娟娟 联系电话:23873976
永春县民政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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