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加强入闽道路货运车辆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交安〔2026〕7号)要求,经核查,我县满180天未落实车辆投入的货运经营业户共153户(详见附表)。依据《福建省运政数据清理规则》,为提升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我局将对满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公示期从2026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联系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联系电话:0595-2388610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经营业户应将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关。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永春县满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经营业户。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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