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0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境内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永春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枪、排铳、地弓、吊杠、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军用武器、汽枪、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无人机坠物狩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网捕、电子诱捕野生动物需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以及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和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对申请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批准。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我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举报。报警电话:110,举报电话:23882282。
本通告由永春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26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19日止。本通告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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