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6-00028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6〕5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春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合理利用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永春县县域范围内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的处置、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
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公开有偿”的原则。
一、处置范围
(一)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项目范围,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实施场地平整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二)砂石处置自用范围:仅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用于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经评审通过的施工总平面图和施工方案中有明确砂石自用量的,以施工总平面图和施工方案为准,未明确自用量的,项目业主需委托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砂石自用量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三)其他范围: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饰面用石材等其它矿种,符合该矿种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及采矿许可。
二、处置主体
由县政府确定处置单位,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工作。
三、处置程序
(一)提交申请。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经批准的用地红线、地勘报告、设计文件(如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水土保持方案等)等相关材料。
(二)剩余砂石量核实。处置主体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储量评估报告,储量评估报告应包含开挖总量,自用量和剩余量,并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处置依据。
(三)处置价格确定。处置主体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款评估,其中剩余砂石土方量≥10万m3的,应委托2家及以上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后确定出让起始价。
(四)编制处置方案。处置主体结合经论证通过的场地平整施工方案或自用量报告、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方储量核实报告和出让起始价,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方案内容应包括:
1.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要求;
2.明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3.明确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周边道路和桥梁隧道的影响、扬尘治理等要求;
4.明确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5.明确剩余砂石处置方式以及出现砂石比例较大偏差的调价机制;
6.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7.明确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履行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8.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五)资源处置。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由处置主体与剩余砂石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项目业主共同签订剩余砂石有偿处置协议。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出让起始价下调15%,再次组织公开招拍挂。
四、处置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剩余砂石处置竞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
(二)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处置协议、场地平整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有偿处置砂石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按处置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算),确需超过2年的,须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处置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的由处置主体按照招标方案、合同违约等规定执行。
(三)处置过程要求:
1.处置竞得人要严格遵守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永春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砂石加工运输经营活动。
2.处置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处置协议、场地平整、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涉及爆破作业的,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3.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处置竞得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一切相应财产损失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4.处置竞得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水土保持、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扬尘治理和防治措施。对山体开挖形成的终了边坡高度超过8米的,处置竞得人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边坡支护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测、验收等要求,确保安全。因处置工作造成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灾隐患的,处置竞得人应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处置过程中因工程设计新增涉及的剩余砂石处置项目的,须由处置主体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管。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将砂石出售、倒卖,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外。
6.剩余砂石在经处置主体同意并依法取得合法项目用地、环评等手续后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
7.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需临时用地堆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处置竞得人应及时做好清场工作。建设项目自用砂石原则上应当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堆放;确不能堆放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就近申请临时用地堆放砂石,并负责做好有关防护措施,待砂石处置完成后,要做好临时用地复绿、临时用地复垦等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措施工作。
8.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账,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如发现擅自将自用砂石外运销售、倒卖的,处置主体应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拍卖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优先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拍卖前期工作费用(含前期地质报告编制费、专家评审费、砂石价值评估费等)由处置主体先行支付,待拍卖收益上缴县财政后,处置主体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进行项目结算,县财政从拍卖收益中予以拨付。
五、 职责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或处置主体做好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处置主体: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指导处置竞得人按照处置方案进行施工,完成处置任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砂石资源处置项目日常监管,配合民事协调工作,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的行为制止及上报,若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处置主体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核查超范围采挖砂石、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等行为,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县城管执法局处置。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类和铁路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剩余砂石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通执法及城市执法部门做好砂石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五)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剩余砂石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六)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剩余砂石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
(七)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县市场监管局: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县从事砂石销售的企业进行排查,核查进砂来源及销售台账;依法查处无照销售砂石的违法行为。
(九)县公安局:负责剩余砂石处置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十)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处置单位对剩余砂石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十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违法占地、破坏耕地、未经批准或超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非法采矿等行为;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工作。
(十二)国网永春县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批复意见向剩余砂石处置供电。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打击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实施停电。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
六、 组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砂石处置监管工作重要意义,践行生态保护理念,强化统筹协调,依法开展日常监管,严查砂石开采加工各类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剩余砂石处置流程,督促主体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扬尘防治等责任,定期开展现场核查,从严查处超范围、超标高采挖等违规行为;各单位要常态化开展法规宣传,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引导群众共同参与监管,夯实砂石资源规范化管理基础。
七、其他要求
(一)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公路、产业群等建设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处置前,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二)国家、省级对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剩余砂石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三)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可利用剩余砂石处置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工程施工涉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工程渣土的,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10号)文件要求实施,上述文件如有修订,以最新文件为准。
(五)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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