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6-00040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6〕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30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6-11-04 15: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县工业发展总体部署,聚力招引落地、培优壮大工业市场主体,持续扩大工业领域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不断提升我县工业企业体量规模与综合竞争实力,全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就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制定如下措施。

      一、助推技改数转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技术改造企业,购进生产性设备(直接从设备制造厂家购买的新设备,环保、用电、用水、用气、模具等非生产性设备除外)且正式投产后,按投资设备总额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对企业采购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和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按照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的5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激励科创研发

      (三)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进行科技研发与技术产业化攻关,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县财政按照企业技术中心已核定的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围绕工业“六基”领域开展系统性攻关,率先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推广应用初期的国内先进成套设备、整机设备、核心部件及控制系统。县财政按企业已核定的装备研制投入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鼓励各类主体在知识管理、工业技术、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IT服务、工业互联网、工业云服务,以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服务,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完善等方面有所创新。县财政按各类主体已核定的上年度科技服务化转型投入的3%给予奖励,每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促进人才集聚

      (六)对符合《中共永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永春县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永委人才〔2022〕1号)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企业人才,可申报认定为市级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享受相应人才工作生活补助、免费游景区等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文体旅游局)

      (七)落实人才人口“双增”行动,对首次来永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10万元生活补贴、8万元购房补助,为毕业5年内留永返永就业创业的优秀永籍学子发放连续3年、每年1万元家庭奖励。(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四、加强工业设计

      (八)为加快新材料、基础零部件、工艺等设计基础数据库建设,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及个性化定制,鼓励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县财政按照企业已核定的工业设计投入经费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九)支持行业协会、联盟、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工业设计大赛,县财政按活动实际费用不高于50%给予奖励,每场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支持行业协会、联盟、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等,组织制造业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工作坊(营)活动,县财政给予组织方每场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每个组织方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场给予制造业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深化产销对接

      (十一)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牵头开展产品展销、供需对接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工业产品与技术对接、市场拓展等活动,县级财政按活动实际支出不高于5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其他

      (十二)本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

      (十三)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十四)企业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将不予补助。

      (十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26年4月21日起至本措施印发之日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补贴,按本措施执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规〔2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