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000-2026-00006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6〕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3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进一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2-14 16: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进一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进一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妥善解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实施意见》(闽住建〔2017〕18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定向配租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住〔2023〕4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8〕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理扩大保障范围

      本工作办法适用于永春县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公租房房源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廉租、公租对象,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扩大房源保障范围,努力提升公租房分配入住率。

      (一)将农业转移人口、见义勇为、三孩家庭(2023年6月6日之后)及计生特殊家庭、退役军人、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及就业创业台胞等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户籍限制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二)有住房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符合标准的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农业转移人口、见义勇为、三孩家庭(2023年6月6日之后)及计生特殊家庭、退役军人、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及就业创业台胞等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户籍限制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8〕155号)规定执行。

      (二)住房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符合标准的人才,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定向配租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住〔2023〕41号)精神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向运营管理单位集中申请整租,明确承租房源地址、套数、租期及承租单位联系人等。

      三、申请流程

      (一)农业转移人口、见义勇为、三孩家庭(2023年6月6日之后)及计生特殊家庭、退役军人、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及就业创业台胞等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线上申请可手机端下载公租房APP、闽政通搜索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搜索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或线下通过向镇政府部门互联网政务端申请。

      (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整租的,由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统一收集内部员工申请资料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报名材料(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集中申请整租,明确承租房源地址、套数、租期及承租单位联系人等。纳入定向配租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需在公租房房源所在乡镇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如属企业定向配租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实习或用工)合同,单位连续发放三个月及以上工资证明材料或缴交社保、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可证明为单位员工的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整租原则上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期限满后,在保障公租房政策配租对象的住房需求的基础上,有多余房源方可续租。

      四、租金标准

      (一)原有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见义勇为、三孩家庭(2023年6月6日之后)及计生特殊家庭、退役军人、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及就业创业台胞等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8〕155号)规定执行。

      (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整租。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按市场租金标准的70%,保证金1000元,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违约处理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若承租人通过虚报、瞒报个人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公租房,或存在拖欠租金、保证金、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拒不退房,以及出现违规转租、分租、转借、拒不参与年度复核、不配合入户巡查、利用公租房从事营利性活动等违反约定或相关法规的情形,出租单位可将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相关不良信息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如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整租的违约处理。承租单位是公租房租后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及时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等工作。同时由定向配租单位每年9月份启动年度资格复核,核查保障对象是否符合配租条件。配租及复核情况应每半年(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若不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将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从税收、资金奖补、信用等级、融资贷款等联合机制进行制约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定向配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和退出管理工作机制,做到各环节有据可依。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和实施程序实施分配,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使用和退出管理,避免资源闲置或不当使用。

      (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事宜由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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