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100-2026-00030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6〕25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编制的《永春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永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春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春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燃放等)发生的燃烧、爆炸、火灾等事故。
烟花爆竹专业运输车辆发生的普通交通事故(烟花爆竹未燃烧爆炸),不适用于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按照烟花爆竹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在永春县的所有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和在本《预案》中承担烟花爆竹事故救援任务的单位、个人、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危险区域内需撤离的人员,均要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6现状及风险分析
1.6.1烟花爆竹企业基本情况
永春县既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也有零售店。其中批发企业为福建省永春县土产公司,其隶属于县供销联社,成立于1952年,是一家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零售店分布于五里街镇、仙夹镇、石鼓镇、桃城镇、吾峰镇、东平镇、东关镇、岵山镇、桂洋镇、玉斗镇、锦斗镇、介福乡、蓬壶镇、湖洋镇、达埔镇、坑仔口镇、呈祥乡、苏坑镇、下洋镇、一都镇、外山乡。
1.6.2烟花爆竹企业风险评估
烟花爆竹属爆炸品,对热、火花、撞击、摩擦等较为敏感,极易产生爆炸;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若防雷设施失效,易遭雷击引起火灾,继而引发烟花爆竹爆炸。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成立永春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应急局、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交管大队、供销联社,永春生态环境局、永春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总工会,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网永春县供电公司、人保财险永春分公司、通讯公司(移动永春分公司、电信永春分公司、广电网络永春分公司、联通永春分公司、铁塔永春公司)等。
永春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县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县内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启动或终止烟花爆竹应急响应等。
2.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方案相关建议;督促各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
2.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应急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风险辨识、摸排,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情况;负责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事故的牵头处置,参与其他领域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职责内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将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纳入全县应急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救援协调联动机制。
县纪委监委: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参与事故调查,督促和落实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县公安局: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预案;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事故单位制定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抢险现场指挥。
县总工会:参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各类应急物资、抢险救援人员及灾民疏散物资运输工作;对妨碍应急救援畅通的公路,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抢修,确保畅通。
县住建局:负责对事故中涉及建筑物安全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调配急救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针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特性,提出合理的抢险措施,负责烟花爆竹污染事故的调查及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统一公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评估事故对环境和生物造成的污染程度和影响,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并消除污染。负责废弃烟花爆竹处置的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联系烟花爆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因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困难的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群众转移安置,妥善处理好灾难中死亡人员遗体救助工作。
县人社局:参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做好工伤待遇政策把关工作。
永春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有关资料分析服务。
县交管大队: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负责绿色通道及抢险救援车辆畅通,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运送伤员和人员疏散的道路畅通。
县供销联社:负责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参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等相关工作。
国网永春县供电公司: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障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决或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5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抢险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2.6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环境影响处置组、专家技术组、调查评估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现场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公安局、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局,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协调工作;
②通知、联络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
③按照规定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做好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局,永春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各类专业救援队伍,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事发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店,运输单位,燃放组织单位或个人)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实施烟花爆竹处置、火灾扑救、设备冷却、喷水隔爆、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等工作;
②及时控制危险源,隔离事故系统与其他生产、生活系统,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③为事故调查收集相关资料;
④负责被污染区的洗消工作和现场清理工作。
(3)警戒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管大队、民政局,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事发企业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做好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控工作;
②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并对受灾群众进行安全防护指导;
③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工作;
④做好失联(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工作,承担事故中失联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和登记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县疾控中心、永春县辖区相关医疗机构、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卫生院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治情况;
②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或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机构派出相关专家,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应急局、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商务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城管执法局,国网永春县供电公司,兴华供水公司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②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后勤(就餐住宿、会务安排、生活设施、人员安排和资金调配等)保障工作;
③负责事故区域内紧急避难转移疏散人员的安置工作。
(6)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应急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县总工会,涉事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店,运输单位,燃放组织单位或个人)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做好受灾群众、死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
②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服务等善后工作;
③做好遇难、受灾人员和受损企业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
④做好社会力量动员和救灾物资等救助组织工作;
⑤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应急局,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统筹协调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②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
③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
④向县应急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环境影响处置组
由永春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永春县气象局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对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②负责抢险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为指挥部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③制订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9)专家技术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永春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局等相关单位、专家及事发企业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方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②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0)调查评估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县消防救援局及专家等组成。
工作职责:
①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②初步核实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定改进措施。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1)县应急局及其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针对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2监测预警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村(社区)负责庙会等传统节日燃放风险的监测;县应急局、公安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监测预警,重点监控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装卸、燃放过程中的火灾和爆炸等危险源。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监测预警。
县应急局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预警响应
3.3.1预警级别
按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Ⅰ级为最高级。
(1)Ⅰ级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2)Ⅱ级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3)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Ⅳ级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3.3.2预警响应
(1)Ⅳ级预警响应:进入Ⅳ级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判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预判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⑤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Ⅲ级、Ⅱ级、Ⅰ级预警响应:在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报告上级政府及应急机构,做好先期应对,积极配合市、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
3.4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3.4.1信息报告程序
按要求做好事故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3)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研判、决策和上报。
(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跟踪、续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4.2方式渠道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县政府官网、县有关单位微信公众号,以及广播、电视、高音喇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应急平台等方式和渠道接收与上报事故信息发布;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3.4.3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4.4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烟花爆竹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经请示同意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送
(1)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2)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
①速报时间。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速报时间要求,接到事故报告信息时,要在10分钟内速报到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在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的同时,可按规定越级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
②速报方式。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向县政府速报事故信息,可通过传真机、手机、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报送。
③速报内容。坚持“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发生确定的较大以上事故,可先报告事故类型、时间、地点和简况;发生死伤人数和灾情情况不明的事故,可先报告事故时间、地点、类型,有关情况待核实后要在30分钟内及时书面续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2先期处置
4.2.1应急响应
(1)发生烟花爆竹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县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村民委员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县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信息。
(4)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当上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烟花爆竹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所涉及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
(2)现场救援: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医疗救护力量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治,并根据伤情及时送往医院继续治疗或向上级医院转诊。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烟花爆竹现场处置要点见附件2)
(8)烟花爆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①根据烟花爆竹产品火灾发展蔓延快、燃烧面积大的特点,要采取统一行动、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②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呼吸器,穿戴防护服等。
③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④首先应进行火情侦察,迅速查明燃烧范围和火势蔓延的途径。
⑤及时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⑥正确选择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⑦现场指挥人员应密切关注各种危险征兆,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的情况,指挥员必须适时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到安全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⑧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应保护好现场,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应急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部门和上级应急部门的同意,一律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9)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由于储存的烟花爆竹受到温度变化和外界因素的影响,个别部位极易发生爆炸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员、现存物品及设施的重大破坏。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可采取下列处置方法:
①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瞬间性、连环性、不彻底性等特点,要采取先救人、再灭火,堵截爆炸源,最大限度地排除险情,防止发生连环事故。
②一旦发生爆炸事故,现场人员不要惊慌,保持清醒头脑,迅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报警。
③现场指挥员及救护人员必须采取自我防护措施,佩戴防护面具、呼吸器,穿着防护服。
④迅速查清造成爆炸的原因,若有人员受伤或被困,必须首先对人员实施救护。
⑤现场指挥员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迅速查明和判断可能再次发生爆炸的危险性,必须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爆炸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
⑥对于爆炸后引起的火灾,应按火灾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理。
⑦爆炸事故发生后,爆炸单位应保护好现场,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爆炸现场。
4.3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1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3.2县级层面响应分级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的事故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况进行事态的初始评估,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县级层面响应分级:
(1)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牵头部门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视情派出工作组。
(2)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3)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应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主要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4)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全部成员单位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全面动员辖区各响应部门和应急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应急处置超出县级应对能力时,请求上级政府或部门给予支援。
当上级指挥机构赶到后指挥权移交,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4 人员的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烟花爆竹燃烧爆炸的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
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5 扩大响应
如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6 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永有关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7 社会动员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流动喇叭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4.8 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县(市)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现场处置初始,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应急处置力量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当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4.9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要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应急局,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10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件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县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按要求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责问责,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4总结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事故救援报告,说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经过,总结事故救援处置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意见。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公安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急力量。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要掌握本行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县工信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障事故灾难救援通信畅通。
6.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覆盖全县、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合理规划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布局,针对本县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按照联络通畅、储备实用、适度富余的原则,以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县消防救援局物资储备库为基础,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建立企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台账,督促企业按相关规定补齐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短板。
6.4 经费保障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再分别由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6.5 交通运输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应保障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县交管大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县卫健局要准确掌握全县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的资源信息。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8 技术力量保障
根据永春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县应急局应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监督管理
7.1演练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7.2 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制定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烟花爆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7.3 监督与检查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预案。本预案报县政府审批,抄送市应急局备案。
(2)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1.烟花爆竹事故、预警和响应级别
2.烟花爆竹现场处置要点
3.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4.应急物资储备明细表
5.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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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25020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