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100-2026-00032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6〕2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4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6-08-31 08:46

    各涉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永春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永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永春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永安委〔2021〕8号)同时废止。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8)《金属非金属矿山救护规程》

      (9)《尾矿库安全规程》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标准》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2)《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14)《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7)《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

      (18)《永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永春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春县辖区内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3)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县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指导乡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下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Ⅱ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Ⅲ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Ⅳ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事故风险辨识

      1.5.1 永春县矿产资源概况

      永春县目前共有10个非煤矿山,其中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分别有4个,尾矿库2个。主要分布在下洋镇(5个)、坑仔口镇(1个)、湖洋镇(1个)、苏坑镇(1个)、介福乡(1个)、达埔镇(1个)。主要矿产资源有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花岗岩、高岭土等。

      1.5.2 事故风险种类

      永春县非煤矿山主要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类型如下:

      (1)地下矿山存在的事故类型包括:物体打击、冒顶片帮、火灾、透水、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放炮、触电、车辆伤害、高处坠落、其它伤害等事故,其中透水、中毒和窒息危害性大,具有突发性,容易造成群伤群亡的事故;还有放炮、火灾、冒顶片帮、其他伤害事故也有可能发生。

      (2)露天矿山存在的事故类型包括:放炮、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触电、机械伤害、其他伤害等。

      (3)尾矿库存在的事故类型包括:坍塌、触电、高处坠落、淹溺、机械伤害及其它伤害等。(各种事故风险见附件1)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6.2 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响应者。

      1.6.3 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联动处置机制。

      1.6.4 依靠科学。遵循科学原理,积极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依靠先进设备,科学决策,依法施救。

      1.6.5 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永春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工作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事发单位等。

      2.1 县应急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

      2.1.1 县应急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局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永春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管大队、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局,县总工会、团县委、永春县气象局、各涉矿乡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春分公司、国网永春县供电公司、通讯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春分公司)等单位。

      2.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4)必要时,组织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直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0595-23886967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检查督促涉矿乡镇制定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3 现场指挥机构构成和职责

      2.3.1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现场指挥机构是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机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事故发生地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救护队伍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工作职责: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并说明需要增援的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3.2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机构下设9个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做调整)

      工作组职责:

      2.3.2.1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事发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等组成。负责传达上级党委、政府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均指派一名主要负责人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2.3.2.2 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局、事故单位和县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协调。负责组织指挥救援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按其职能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2.3.2.3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保障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  

      2.3.2.4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各级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配合成立。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按照“就近就快、专业对应”原则,快速转送伤员;负责现场伤员伤情判断、住院治疗伤员伤情统计和报告。

      2.3.2.5 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配合。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现场保护;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外围地区可能受到生命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2.3.2.6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动用储备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2.3.2.7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牵头,县总工会、事发企业配合。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等。

      2.3.2.8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牵头,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司法局、县慈善总会等配合。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3.2.9 宣传报道组: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事发地乡镇等部门配合。经过应急指挥部的批准和受权后,负责统筹新闻发布工作,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有效导控舆情,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2.4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完成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医疗救治、抢险救援、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环境监测、后勤保障、通信与电力保障、新闻发布等相应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事故舆论引导、网络舆情监测,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参与事故责任调查,督促和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县应急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事故档案。

      县发改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度;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控制事故现场,防止破坏活动;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治理,切实维护抢险救援秩序,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必要时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警戒、控制,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公安干警参与事故抢险、转移物资等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处置工作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提供非煤矿山有关数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非煤矿山区域附近河流水情变化监测和预警,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医疗卫生系统参与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为镇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永春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县人武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发挥民兵应急分队作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人员搜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总工会: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受伤人员与死难家属安抚工作,维护事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团县委:负责协调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永春县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通讯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春分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通信保障工作和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和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应的人员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并携带好基本的办公设备及事故处置所需设备设施等。

      2.5 事故发生地乡镇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并协助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6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及职责

      队伍构成: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泉州市泉安救援公司救护队、消防救援队、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请求驻永部队、市级和省级矿山应急救护队伍或外省、市矿山救援力量支援。

      工作职责: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7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与泉州市应急专家库建立联运支援机制,保障矿山应急救援专家技术力量支撑。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

      2.8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县行政区域内事故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事故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依法督促、指导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制定非煤矿山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县行政区内企业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3)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建立健全事故风险评估机制。

      (4)安排落实应对非煤矿山事故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5)加强值班值守,充分发挥信息员作用,保持电话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6)加强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灾害信息和汛情水情;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有效应对突发情况。乡镇和县有关部门督促非煤矿山单位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极端天气、停工停产撤人、严禁人员下井(进坑)作业的管控机制,保障安全;定期排查事故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3.2.2 预警级别的确定、发布及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依据“3.2.1”确定预警级别。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初定预警级别经上报批准发布或直接发布。

      跨县行政区域,必须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或者其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发布。

      事发地乡镇研判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事发地乡镇应及时通过广播、手机短信、喇叭、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解除预警信息。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请示县级应急指挥部,预警级别可以提级、降级或解除。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程序

      按要求做好事故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研判、决策和上报。

      (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跟踪、续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2 信息报告时限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时限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分钟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涉矿乡镇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上报事故信息:

      ①速报时间。涉矿乡镇及县有关部门要按照速报时间要求,接到事故报告信息时,要在10分钟内速报到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主管部门。对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乡镇应越级速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②速报方式。各级各部门向县政府速报事故信息,可通过传真机、手机、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报送。

      ③速报内容。坚持“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发生确定的较大以上事故,可先报告事故类型、时间、地点和简况;发生死伤人数和灾情情况不明的事故,可先报告事故时间、地点、类型,有关情况待核实后要在30分钟内及时书面续报。

      (5)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局接到报告,经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应当按照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分别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

      3.3.3 报告的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1.1 分级响应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级别与事故分级一一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响应级别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4.1.2 县级层面响应分级

      本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1)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应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并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

      (2)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3)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牵头部门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县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

      (4)启动较大级(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全部成员单位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应急工作组;县委、县政府全面动员辖区内响应部门和应急力量,按上级预案规定开展先期处置,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赶到现场后,立即移交指挥权至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2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事发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支援;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乡镇接到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调派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故现状,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

      4.3 处置措施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向受伤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8)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9)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0)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2)

      4.4 县应急指挥机构响应

      4.4.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

      (1)立即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

      (2)拟定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经批准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与工作组人员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Ⅲ级以上事故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班值守、专人带班、信息汇总研判及协调调度‌的‌临战备战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报告应急指挥部,通报其他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4.2 县应急指挥部响应

      (1)研判是否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2)根据需要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县消防救援局、驻永部队、市或省矿山救护队和外县(外市)矿山救护队伍。 

      (4)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

      (5)适时批准通报应急处置信息。 

      4.4.3 县直有关部门响应

      县直各部门负责人员及有关人员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工作安排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见附件3)

      4.5 扩大响应

      当矿山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乃至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6 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县有关部门,省、市驻永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县人武部及驻永部队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

      事故发生后,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4.8 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县(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矿山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9 人员安全防护

      4.9.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明确救援警戒区域,实行严格的进出管控,调集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专业救护装备遵照救护规程开展救援;遇有危险状况,及时撤出救援现场。

      4.9.2 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负责组织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企业应当与属地乡镇政府、村“两委”建立应急互动机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事故现场周边群众安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负责实施人员的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10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县应急局等部门配合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各类信息要经指挥部批准后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上级政府的批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对于跨县(市)、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事故,请示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主流媒体及时刊播指挥部提供的事故信息。

      4.11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对于继续救援会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县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5 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并提交消耗材料、设备和费用清单。

      5.3 调查评估与总结

      (1)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划分,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按要求报县政府、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非煤矿山生产单位的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矿山救援队和区城救护队(泉州市泉安救援公司救护队)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县应急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日常联络人员,保持通信畅通,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3 资金保障

      各涉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将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事故社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涉矿乡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的补偿。

      6.4 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建立物资保障体系,以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并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动抢险救援车辆和救援器材、设备。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永春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任务需要,配备预警监测器材。现场抢险救援器材由县消防救援局、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乡()负责抢险人员生活物资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工作。各有关医院应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接收伤人员及时救治。

      6.6 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调派有关运输力量,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运输。

      6.7 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局指挥引导群众疏散,维持现场秩序;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社会治安管理,采取治安联防手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重点场所、物资设备的监控保护;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6.8 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市级专家库建立支援联动工作机制,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9 其他保障

      (1)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提供事故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2)司法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及时为受害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1 宣传

      涉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7.1.2 培训

      涉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7.1.3 应急预案演练

      涉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2 奖励与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涉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更新优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永春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1.非煤矿山各种事故风险

      2.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单位、联系电话

     

           附件1-4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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