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8-0101-2026-00002
- 发布机构: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12
|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 1 |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闽价〔1994〕房字199号) | 政府制定(省住建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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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闽建城〔2023〕5号) | 政府制定(省住建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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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城市绿化赔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 |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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