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8-0101-2026-00003
- 备注/文号:永城管执法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8
各相关股室、下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一、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包括: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未申请回避的,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当事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决定;分管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属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部门决定。
七、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执法工作。
八、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九、行政执法人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对过错行为人进行处理。
十、本制度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由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25020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