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8-0101-2026-00004
    • 备注/文号:永城管执法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8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永春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6-07-28 19:46

    各相关股室、下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永春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行政执法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事项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在告知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听证,应当公开征选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等在听证举行的七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承办股室负责。

      五、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含)以上的罚款,或没收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没收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八、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工作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必要的第三人等。主持人由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授权委托书。   

      九、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十、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审核决定。

      十一、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中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听证会中当事人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十二、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四)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记录笔录并终止听证;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则依法处理。

      十三、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流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参加听证会人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人出示证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作总结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十四、听证结束后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出具听证报告,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和报告,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应当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十六、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七、本规定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八、本制度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由永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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