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0-0101-2026-00002
- 备注/文号:永人社〔2026〕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6
各乡镇:
为规范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5〕6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是: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户籍办理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通过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下同)判断年龄和城镇人员(根据有效证件地对应的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下同)。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被征地农民(永政文〔2015〕137号规定的6个乡镇范围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永春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提供乡镇政府确认的被征地人员证明材料;
7.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的人员: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的证明材料或卫健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
10.脱贫劳动力(享受政策):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人员除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寸照片1张外,还需提供上述各类人员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规范申请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通过以下渠道提交认定申请:
1.向县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办理,具体地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23897529。
2.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进行线上申报。
(二)审核及公示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核实相关情况。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强化分类精准帮扶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县就业和人才中心要及时发送人员名单至相关镇、社区(村),镇、社区(村)要迅速实施 I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在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实施 I I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认定3个月内提供2次(含2次)以上职业指导、6次(含6次)以上岗位推荐,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前提下,仍未被市场渠道吸纳就业的,实施 I I I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各乡镇、社区(村)要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援助等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要通过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就业困难人员管理系统,建立相应台账信息,加强人员动态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或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三)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及移居境外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招聘会),或主动提出退出认定的;
(五)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包括担任村、社区两委会)、实现灵活就业的(包含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及新就业形态等)、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职务的已实现就业创业;
(六)被判刑或收监执行的;
(七)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八)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九)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对象范围的人员;
(十)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做好跟踪服务管理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各乡镇、社区(村)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服务,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帮扶需求。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在初入职阶段,及时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
六、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县就业和人才中心要加强与卫健、残联、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合,实现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援助政策补贴资金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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