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9-0101-2023-00006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3〕146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9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146号 -福建恒竹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4 09:48

    闽泉环罚〔2023〕146号

    福建恒竹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33FQWXD

      法定代表人:陆志敏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一都镇南阳村299号

      你公司项目位于永春县一都镇南阳村299号,主要从事毛竹加工。于2019年8月1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50525MA333FQWXD,法定代表人是陆志敏。于2019年12月31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永环审[2019]表55号),环评批复生产规模为年加工7万吨毛竹,可年产碳化竹条36000吨,机制竹炭5000吨。于2021年7月29日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25MA333FQWXD001R),有效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锅炉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3项污染物实施自动监测。你公司已列入2022年、2023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自行组织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规模为年加工7万吨毛竹,可年产碳化竹条36000吨,机制竹炭5000吨。于2022年9月30日办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泉永环评〔2022〕表102号),环评批复扩建项目规模为年增产家具板2万立方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19日下午,我局对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分析仪和工控机氧含量数据不一致问题。4月20日上午我局再次组织执法人员针对你公司19日分析仪和工控机氧含量数据不一致问题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氮气标气过期,二氧化硫、氮气混合标气过期,一氧化氮、氮气混合标气过期,你公司自2021年7月自动监控设备建设投入使用后,仅由厂家提供维保服务,2022年年底结束。公司于2023年2月中旬左右恢复生产后至今未委托其他运维单位开展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自身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定期校准,导致设备数据失真,烟气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附图各一份,《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你公司生产车间及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照片两组,你公司近几日竹条加工结算记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2.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3.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

      4.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永环审〔2019〕表55号)与批复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节选复印件、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永环评〔2022〕表102号)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91350525MA333FQWXD001R)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的相关环保手续;

      5.你公司的整改报告一份,合同复印件两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相应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3年5月2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3〕5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 第4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元整(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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