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五里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五里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永春县五里街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职能;

      ●重大建设项目;

      ●应急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作动态;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二)编排体系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在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3.在五里街镇人民政府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五里街镇人民政府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溪滨路198号,联系电话:0595-23882285。

      4.“闽南古镇五里街”微信公众号。

      5.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3.在五里街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政务公开栏获得政府信息。

      4.通过“闽南古镇五里街”微信公众号获取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闽南古镇五里街”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五里街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23881918

      咨询电话:0595-23882285

      通信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溪滨路198号五里街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600

      电子邮箱:mlwlj2011@163.com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当面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或传真。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https://www.fjyc.gov.cn/zwgk/zfxxgkzl/xzzf/wljz/ysqgk/)。

      4.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将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3日内申请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的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的期限内。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点此查看)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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