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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继承公告 〔2026〕25号
2026-08-18 09:57 阅读人数:1
  现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明与继承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继承转移登记,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不动产单元号 坐  落 权属证明 被继承人 继承人及权利人 登记类型 宗地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备注
1 350525101002GB10444F00050085 永春县桃城镇福龙丽景西路1号5幢二单元1307室 闽(2022)永春县总第0011号 郑邦良 郑家曾 陈霞英 转移登记 34907 31.22 122.63 该不动产权系继承拆迁安置取得。
  上述不动产权拟确定给相关继承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向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直接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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