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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继承公告 〔2026〕30号
2026-09-08 16:33 阅读人数:1
  现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明与继承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继承转移登记,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不动产单元号 坐  落 权属证明 被继承人 继承人及权利人 登记类型 宗地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备注
1 350525101010GB10341F00060034 永春县桃城镇龙翔小区56号福邸新苑6幢805室 闽(2026)永春县不动产权第0007214号 李尚镇

李剑明

陈玉惠

转移登记 65381 / 91.8 按份共有情况:陈玉惠占10%,李剑明占90%系继承拆迁安置取得。
2 350525101010GB10341F00170027 永春县桃城镇龙翔小区56号福邸新苑17幢702室 闽(2026)永春县不动产权第0006600号 蔡敬书

郑素明

蔡汪洋

蔡洪福

蔡荣贵

蔡祖团

转移登记 65381 / 91.8 按份共有情况:郑素明占50%,蔡洪福、蔡祖团、蔡汪洋、蔡荣贵占50%系继承拆迁安置取得。
  上述不动产权拟确定给相关继承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向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直接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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