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福建星泰环保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用地统筹开发暨规划条件调整,我局已受理其申请,该统筹开发暨规划条件调整论证报告已通过专家论证,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该统筹开发暨规划条件调整论证报告进行批前公示,公示如下:
一、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事项用地的基本情况
不动产权证号(土地证号):永春国用(2013)第0574号,权利人:泉州永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坐落:石鼓镇吾江村,用地性质:工业用地,用地面积:16862平方米。
不动产权证号(土地证号):永春国用(2013)第2782号,权利人:泉州永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坐落:石鼓镇吾江村,用地性质:工业用地,用地面积:8522平方米。
合同编号:35052520260721X012,受让人:福建星泰环保有限公司,坐落:永春县五里街镇埔头村,用地性质:工业用地,用地面积:1107平方米。
二、原出让合同建设指标
2012-36号地块用地面积1686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容积率≥1.25,建筑密度≥62.3%,绿地率20%。
2012-135号地块用地面积852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容积率≥1.166,建筑密度≥58.3%,绿地率20%。
2025-62号地块用地面积1107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容积率≥1.1且≤3.0,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50米。
三、论证报告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指标
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容积率:≥1.1且≤3.0,建筑系数:≥40%,建筑高度:≤30米,绿地率:≥10%且≤20%。
四、论证报告中规划条件建设指标
用地面积:26491平方米,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容积率:≥1.1且≤3.0,建筑系数:≥40%,建筑高度:≤30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申请将该统筹开发暨规划条件调整论证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9月4日(共10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统筹开发暨规划条件调整论证报告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以下地址:永春县鹏源街109号,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至我局查阅详细图纸,如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或失信行为的,请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我局。申请听证的,应于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小郑,联系电话:0595-23880171。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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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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